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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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網絡情人節。很多熱戀男女都給對方發了“520”紅包,或者贈送了其他禮物。今天,萬國君和大家從“520紅包”說起,聊聊戀人之間相互贈與的法律性質。
520紅包,分手時可要求返還嗎?
5月20日,流行給戀人轉賬520元作為“紅包”。有的甚至超過了520元,升級為“999”、“1314”甚至更多。
那么,這筆轉賬的法律性質如何界定,分手的時候能夠要求返還嗎?
一般而言,戀人之間的紅包、轉賬往往具有表達愛意的特殊含義,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借款的情況下,一般都被認定為贈與。
贈與,意味著交付即轉移所有權,是不得任意撤銷、主張返還的。
但如果贈送大額金錢或者禮物的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拒絕追認,則無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送出去的禮物能要求返還嗎?
那“520”當天,為戀人花出去的消費性支出,以及送出去的禮物,分手時能要求返還嗎?
戀愛期間,戀人之間為對方作出的日常性、即時性消費,屬于無條件贈與,收受一方可不予返還。
也就是說,在這一天,無論是天價燭光晚餐也好,還是去了什么地方玩也好,這些都是即時性消費,不能要求返還。
這一天,戀人之間互贈的鮮花,或者衣服、化妝品等禮物,同理也屬于無條件贈與,一旦交付就轉移了所有權,不能要求返還。
不過,在土豪云集的當今時代,送花送化妝品太小意思!有些人覺得情人節送車送房才夠范兒!
那對于這種情人節禮物,分手時能否要求返還呢?對此,各地法院主要做法有以下幾種:
一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F金、物品交付即完成所有權轉移,房產辦理完登記手續即完成所有權轉移。
二是參照婚姻法關于返還彩禮的規定處理。如果雙方未辦理登記結婚的,傾向于認定返還。
三是將大額的贈與視為附條件的贈與,條件即為結婚。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則之前的贈與應考慮到雙方交往時間、同居時間等,酌情部分返還。
除此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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