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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有些事不能做,有些忙不能幫!—— 虛假訴訟逃避債務,幫人者被幫者雙雙獲刑

        發布時間:2022-02-23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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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言必信,行必果。欠債還錢更是天經地義。然而,有些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不想償還債務,還找朋友幫忙一起無中生有、虛構虛假債務、偽造虛假證據,合伙騙取法院生效判決,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幫人者被幫者雙雙獲刑,可謂竹籃打水一場...

        文章來源 | 平谷檢察

          言必信,行必果。欠債還錢更是天經地義。然而,有些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不想償還債務,還找朋友幫忙一起無中生有、虛構虛假債務、偽造虛假證據,合伙騙取法院生效判決,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幫人者被幫者雙雙獲刑,可謂竹籃打水一場空。

          案件回顧

          幾年之前,趙雷(化名)從沈華(化名)處借款幾百萬,久拖不還,沈華無奈之下只好起訴至法院。

          趙雷為減少對沈華的財產給付義務,找到熟人劉剛(化名)幫忙,二人一拍即合。

          由趙雷偽造相關的證據、劉剛以趙雷欠自己債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獲取了法院的生效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以此稀釋趙雷的可得債權對抗沈華的執行申請。

          沈華發現可疑之后報警而案發。之后趙雷遂全額履行了對沈華的給付義務。

          判決結果

          趙雷、劉剛虛構無中生有型債務騙取法院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的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最終趙雷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劉剛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虛假訴訟犯罪,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于故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應當加大罰款、拘留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力度。

          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先行予以罰款、拘留。

          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被告人判處罰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予的罰款、拘留,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或者刑期。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故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機關,權威和公信力是不容褻瀆的,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更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民無信不立。做人不僅要誠實守信,更要遵守法律的底線,任何企圖通過非法手段逃避合法債務的行徑,都必將付出慘重的代價。

          與他人合謀串通騙取法院判決,不僅違法了誠實信用的做人原則,也褻瀆了神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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