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雙方共同故意實施了兩個行為動作:綁架和殺人。對綁架行為,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綁架行為(8種特殊罪行之一),所以甲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繼而雙方也不成立綁架罪的共同犯罪,而雙方共同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屬于8中特殊罪行為之一)...
共同犯罪基本理論在近五年,平均每年占4-6分,屬高頻考點之一,小伙伴們要引起重視。
咱們先來看一道題,鞏固一下考點
甲(15周歲)與乙(16周歲)因缺錢,共同綁架丙,索得50萬元贖金。甲擔心事情敗露,提議殺丙,乙同意。乙給甲一根繩子,甲用繩子勒死丙。對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對乙以綁架罪論處,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小伙伴們先思考一下。如果有了答案,那就來看看這道題的解析吧,檢驗一下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確
共同犯罪的認定:回顧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除了具有一般故意犯罪的條件,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
2.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
雙方共同故意實施了兩個行為動作:綁架和殺人。對綁架行為,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綁架行為(8種特殊罪行之一),所以甲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繼而雙方也不成立綁架罪的共同犯罪,而雙方共同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屬于8中特殊罪行為之一),雙方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所以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不等于成立共同的罪名,就違法事實成立共同犯罪與二人分別成立不同的罪名并不矛盾。因為共同犯罪的本質是:犯罪是共同的,責任卻是個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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