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法解釋》第九章吸收了“三項規程”中的部分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總結對條文作了相應完善,如分案并案審理、審理前通知出庭(見上一期)、庭前會議、訊問與發問時間、案卷借閱、涉案財物、出現不同意見、人員缺席、判決書送達等。關...
《高法解釋》第九章吸收了“三項規程”中的部分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總結對條文作了相應完善,如分案并案審理、審理前通知出庭(見上一期)、庭前會議、訊問與發問時間、案卷借閱、涉案財物、出現不同意見、人員缺席、判決書送達等。關于第九章的內容,由于篇幅有限,分期進行學習理解。本期學習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庭前會議的內容。
1.關于庭前會議事項的處理規則
《高法解釋》第三款規定:“對第一款規定中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后依法作出處理,并在庭審中說明處理決定和理由??剞q雙方沒有新的理由,在庭審中再次提出有關申請或者異議的,法庭可以在說明庭前會議情況和處理決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駁回?!?/p>
理解:庭前會議的作用在于對程序性事項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相關事項包括管轄權異議、回避、不公開審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供新材料、新鑒定或勘驗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申請、出庭人員名單異議、涉財處理異議等。
出于《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中對有關事項作出實質性處理,以及庭審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不宜在未開庭時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的考量,《高法解釋》規定,庭前會議可以就相關程序性事項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對于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后依法作出處理。需注意一處細節,即作出處理的時間為“庭前會議后”,而非“開庭審理前”,正是出于上述原因的考量作出的規定。
2.關于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范圍
《高法解釋》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庭前會議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庭其他審判員也可以主持庭前會議。
召開庭前會議應當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
庭前會議準備就非法證據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或者準備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的,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據情況確定參加庭前會議的被告人?!?/p>
理解:(1)關于庭前會議的主持人員,可以由審判長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的其他審判員主持,但不適宜由人民陪審員主持(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庭前會議由審判人員召集,而法官助理屬于審判輔助人員,所以庭前會議也不適宜由法官助理主持。
(2)關于庭前會議的到場人員,應當通知到場的人是公訴人和辯護人,不包括被告人。出于庭前會議處理的事項考量,《高法解釋》規定在準備就非法證據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以及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時,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參加庭前會議,并未規定只要被告人申請,法院就應當通知其參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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