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10月29日,江淮市南淮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南淮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
2011年10月29日,江淮市南淮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南淮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南淮區政府發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劉崗位于江淮市南淮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經評估,劉崗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劉崗向南淮區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南淮區房屋拆遷安置指揮部)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
2012年6月14日,南淮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劉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南淮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劉崗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劉崗不服,向江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江淮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劉崗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材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問題:
1.若原告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本案的被告是?為什么?
2.結合本案,若法官發現原告遺漏了被告,應如何處理?
3.有權受理本案的法院是?為什么?
4.若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能否再次申請復議?為什么?
5.法官應做何種判決?為什么?
【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南淮區政府和江淮市政府(1分),因為劉崗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服,提起復議江淮市政府維持了征收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復以維持案件,以原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2分)。
2.根據《關于適用行政訴訟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1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直接將被遺漏的行政機關列為共同被告。(1分)
3.有權受理本案的法院為江淮市中級人民法院。(1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有權受理本案的為法院為中級法院,復議機關和原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重合為:江淮市中級人民法院。(2分)
4.不能。(1分)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一般不能再次提起行政復議。(1分)
5.應當判決撤銷[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和江淮市政府法人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南淮區人民政府重新做出行政行為。(2分)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劉崗向南淮區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南淮區政府的行政行為不合法,應當撤銷。(2分)
文章來源:https://www.sifalu.com/tiku/10179512.html(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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