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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法考主觀題【民事訴訟法】-簡答題(答案解析二)

        發布時間:2021-11-2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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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居住在A市甲區的蔣某在A市乙區某住宅樓擁有住房一套。為了能夠順利出租,蔣某雇傭住在A市丙區的楊某進行保潔處理。

          材料

          居住在A市甲區的蔣某在A市乙區某住宅樓擁有住房一套。為了能夠順利出租,蔣某雇傭住在A市丙區的楊某進行保潔處理。在工作過程中,楊某不慎將窗戶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塊碎玻璃掉下來,將從住宅樓下經過的張某(女)的臉嚴重劃傷。張某被送到醫院緊急治療后,與蔣某以及楊某進行交涉,但是因雙方分歧較大,未取得任何結果。張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題干

          在本案中,張某應當以誰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才是正確的?

          答案

          【答案】

          應以蔣某作為被告。

          根據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本題中,張某應當起訴雇主蔣某。

          材料

          2017年9月,李大鵬將其經營的飯店(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未起字號)交給其朋友周大康經營,周大康在經營過程中,借用江南飲食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達達屠宰廠簽訂了買賣豬肉的合同。至2017年12月,周大康共拖欠達達屠宰廠豬肉款10萬元。達達屠宰廠多次催要,但周大康均以該飯店的業主是李大鵬為由拒絕支付。2018年1月,江南飲食公司已與喜鵲飲食公司合并為獨立的海上人間飲食公司。

          題干

          如果達達屠宰廠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的被告是誰?

          答案

          李大鵬、周大康、海上人間飲食公司。

          根據《民訴解釋》第59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彼?,本案中李大鵬和周大康是共同被告?!睹裨V解釋》第65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江南飲食公司作為合同專用章的出借單位,應當成為共同被告,但后來它發生了合并,《民訴解釋》第63條又規定,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所以,應當將海上人間飲食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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