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4月,陳明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綠色食品開發,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成立半年后,為增加產品開發力度,陳明擬新增資本100萬元,并為此分別與張巡、李貝洽談,該二人均有意愿認繳全部新增資本,加入陳明的公司。
案情:2012年4月,陳明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綠色食品開發,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公司成立半年后,為增加產品開發力度,陳明擬新增資本100萬元,并為此分別與張巡、李貝洽談,該二人均有意愿認繳全部新增資本,加入陳明的公司。陳明遂先后與張巡、李貝二人就投資事項分別簽訂了書面協議。張巡在簽約后第二天,即將款項轉入陳明的個人賬戶,但陳明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手續。2012年11月5日,陳明最終完成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300萬元,陳明任公司董事長,而股東僅為陳明與李貝,張巡的名字則未出現在公司登記的任何文件中。
李貝雖名為股東,但實際上是受劉寶之托,代其持股,李貝向公司繳納的100萬元出資,實際上來源于劉寶。2013年3月,在陳明同意的情況下,李貝將其名下股權轉讓給善意不知情的潘龍,并在公司登記中辦理了相應的股東變更。
2014年6月,因產品開發屢次失敗,公司陷入資不抵債且經營無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陳明尚有50萬元的出資未實際繳付;第二,陳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婦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卻一直以公司財務經理的名義,每月自公司領取獎金4萬元。(2014/四/五)
問題: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前,張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陳明主張權利,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后,張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張權利,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
3.李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東為由,主張對潘龍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為什么?
4.劉寶可主張哪些法律救濟?為什么?
5.陳明能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50萬元出資的繳付?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領取的獎金,管理人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文章來源:https://www.sifalu.com/tiku/09309045.html(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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