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案情交代,即陳明是以自己名義與張巡簽訂協議,款項也是轉入陳明個人賬戶,且張巡并未登記為公司股東,故在張巡與公司之間:第一,張巡并未因此成為公司股東;第二,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因此張巡不能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1.【考點】股東資格
【答案】根據案情交代,即陳明是以自己名義與張巡簽訂協議,款項也是轉入陳明個人賬戶,且張巡并未登記為公司股東,故在張巡與公司之間:第一,張巡并未因此成為公司股東;第二,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因此張巡不能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鑒于投資協議僅存在于張巡與陳明個人之間,張巡只能向陳明主張違約責任,請求返還所給付的投資以及相應的損害賠償。
【思路點撥】公司股東是指向公司出資并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獲得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是向公司出資,形式要件是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中或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股東。有考生可能認為本題中陳明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張巡與陳明簽訂的合同是出資合同,張巡也依約將款項轉入陳明賬戶,陳明行為的法律后果應歸屬于公司,因此雖然張巡未登記為公司股東,也應獲得股東資格。但是張巡與陳明簽訂協議,不是與公司簽訂協議,張巡實際上也并未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而是轉入陳明個人賬戶,并且張巡也未登記為公司股東,因此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分析張巡都不具有股東資格,同時與公司之間也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張巡不能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只能依據投資協議要求陳明承擔違約責任。有些考生也可能由于審題不細,沒有注意到張巡是將款項轉入陳明個人賬戶,而不是轉入公司賬戶,從而錯誤地認為張巡和公司之間存在法律關系。
2.【考點】破產債權
【答案】根據問題1的結論,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故而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張巡也不得將其對陳明的債權,視為對公司的債權,向管理人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
【思路點撥】本題與第1題的答案直接相關,如果在第l題中考生誤認為張巡與公司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張巡有權要求公司返還出資,則會在本題中誤認為張巡對公司享有債權,張巡有權向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
3.【考點】名義股東
【答案】依《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的規定,李貝雖為名義股東,但在對公司的關系上為真正的股東,其對股權的處分應為有權處分;退一步說,即使就李貝的股東身份在學理上存在爭議,但在《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股權善意取得的規定下,李貝的處分行為也已成為有權處分行為,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起見,李貝不得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
【思路點撥】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實際出資人有權以實際版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但是在與公司的關系中,名義股東是記載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事項中的股東,實際出資人不是股東??忌绮焕斫鈱嶋H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和公司的關系,可能誤認為實際出資人是公司股東,從而認為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4.【考點】實際出資人
【答案】鑒于劉寶僅與李貝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即委托持股關系,因此劉寶也就只能根據該合同關系,向李貝主張違約責任,對公司不享有任何權利主張。
【思路點撥】本題與問題3直接相關,潘龍有權取得李貝轉讓的股權,潘龍成為公司真正的股東,李貝不再享有名義股東的地位,劉寶不再是實際出資人,因此劉寶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對公司不享有任何權利??忌绮焕斫饷x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和公司之間的關系或者認為潘龍無權取得股權,可能錯誤地認為劉寶有權向公司主張權利。
5.【考點】股東出資義務
【答案】股東的出資義務,不適用訴訟時效[《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陳明主張50萬元出資義務的履行時,其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來予以抗辯[《企業破產法》第35條、《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20條第1款]。
【思路點撥】《公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股東的出資義務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企業破產法》及《破產法解釋(二)》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作為出資人的出資義務不受出資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限限制??忌绮涣私庀嚓P法律規范,可能誤認為股東的出資義務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6.【考點】債務人財產
【答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6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負有追回義務;再根據《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24條第1款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獲取的績效獎金屬于非正常收入范圍,故而管理人應向葛梅梅請求返還所獲取的收入,且可以起訴方式來予以追回。
【思路點撥】《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負有追回的義務?!镀飘a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認定為“非正常收入”的情形,其中績效獎金即為非正常收入??忌绮徽莆铡镀飘a法解釋(二)》 的規定,可能判斷不出葛梅梅的獎金收入屬于非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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