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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司法考試卷一真題解析(五)

        發布時間:2017-10-1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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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以下是萬國法考為廣大考生整理的歷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卷一的真題解析分享給大家

        49.關于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下列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A.法官職業道德更強調法官獨立性、中立地位

        B.檢察官職業道德是檢察官職業義務、職業責任及職業行為上道德準則的體現

        C.律師職業道德只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不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行為

        D.公證員職業道德應得到重視,原因在于公證證明活動最大的特點是公信力

        【答案】C

        【解析】律師職業道德不僅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還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故C項不正確,應選。

        50.某法律援助機構實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A.經審查后指派律師擔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據甲的經濟情況免除其80%的律師服務費

        B.指派律師擔任乙的辯護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辯護人,故決定終止對乙的法律援助

        C.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但無律師執業證的本機構工作人員擔任辯護人

        D.經審查后認為丁的經濟狀況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故拒絕向其提供法律咨詢

        【答案】B

        【解析】《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惫?span>A項僅免除80%的律師服務費的做法是違法的,應當是完全免費才合法。

        根據該《條例》第23條第3項,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后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故B項是正確的,應選。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惫?span>C項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師擔任辯護人是不合法的。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第3款,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若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故D項做法不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題,每題2分,共70分。

        51.《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關于該條文,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規定的是責任自負原則的例外情形  B.是關于法律解釋方法位階的規定

        C.規定的是確定性規則              D.是體現司法公正原則的規定

        【答案】AC

        【解析】責任自負原則其主要涵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無責任人受到法律保護,即不枉不縱,公平合理。該條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補償責任人是可能加害人,而非實際加害人,顯然是責任自負原則的例外情形,故A項正確。

        法律解釋的方法包括文法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等。所謂法律解釋方法位階,就是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之間的優先性關系。該條顯然未規定此種優先性關系,故B項錯誤。

        按照法律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將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內容本已明確規定,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則。該條已經明確規定了補償責任的承擔條件和承擔主體,故屬于確定性規則。C項正確。

        民事補償責任一般是根據公平原則,由行為人或受益人依據各方情形等因素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故該條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但并非體現“司法公正”原則。法律公正是由兩個方面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稱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實施中的公正,包括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該條體系的是立法公正。故D項錯誤。

        52.新郎經過緊張籌備準備迎娶新娘?;槎Y當天迎親車隊到達時,新娘卻已飛往國外,由其家人轉告將另嫁他人,離婚手續隨后辦理。此事對新郎造成嚴重傷害。法院認為,新娘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侮辱了新郎人格尊嚴,判決新娘賠償新郎財產損失和精神撫慰金。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可以成立?

        A.由于缺乏可供適用的法律規則,法官可依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B.本案法官運用了演繹推理

        C.確認案件事實是法官進行推理的前提條件

        D.只有依據法律原則裁判的情形,法官才需提供裁判理由

        【答案】ABC

        【解析】無法律規則可以適用的,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揮作用。在本案,缺少可資適用的法律規則才裁判,故法官可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故A項成立。

        演繹推理是從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導出結論,或結論必然地蘊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論。所謂大前提是因為該命題代表整體,所謂小前提則代表整體中的人或事。在本案,法律規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進行的是演繹推理。故B項成立。

        法律推理的前提有二:一是法律規定;二是案件事實。故C項成立。

        法官不管是依據法律原則裁判,還是依據法律規則裁判,都需要提供裁判理由,故D項不成立。

        53.王某戀愛期間承擔了男友劉某的開銷計20萬元。后劉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劉某返還開銷費用。經過協商,劉某自愿將該費用轉為借款并出具了借條,不久劉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實有效借款關系為由拒絕還款,王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劉某出具該借條系本人自愿,且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遂判決劉某還款。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劉某出具該借條系本人自愿,且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B.出具借條是導致王某與劉某產生借款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之一

        C.因王某起訴產生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第二性法律關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發生為根據作出的

        【答案】ABC

        【解析】法官行使審判權,運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適用于個案,首要問題就是認定事實。案件事實,是當事人系爭的事實,它是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實。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實有效借款關系是案件事實。故A項正確。

        所謂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劉某開銷王某的20萬元,劉某自愿將該費用轉為借款并出具了借條,從而在劉、王間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故B項說法正確。

        按照相關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第一性法律關系是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關系。在實體和程序法律關系中,實體法律關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關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訴產生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第二性的,故C項正確。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將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前者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劉某與王某的借款合同關系的產生是基于雙方協商,與二人意志有關,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為的發生為根據而作出的,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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